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