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97號上 訴 人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林宜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朝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6 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1 萬8,539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73 萬3,929 元(見本院卷一第1 、45頁之繳款單),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8 萬4,610 元,經本院於 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0 、191 頁)。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95 、196 頁),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被上訴人所提上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