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83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上 訴 人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庭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再給付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佰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給付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叁佰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以新臺幣玖佰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為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廣大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拾陸元為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大實業公司,與廣大自動化公司合稱廣大2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杜拜商美 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頂公司)自民國103年起,向伊購買沖壓模具及模座設備(下稱系爭模具 )後,再自行與其他零配件組裝為X1、X3、X5、X6等型號之C型鋼成型機出售。伊已依約完成C型鋼成型機之系爭模具並全數交付予美頂公司,惟美頂公司尚積欠廣大自動化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貨款4萬 8,216元拒不給付,並辯稱:伊製作之系爭模具有瑕疵,致 其受有損害,而對伊為抵銷之抗辯。惟美頂公司係提供實體機予伊及其他平行廠商仿製,伊仿製模具及模座設備,其他平行廠商則分別負責仿製輪組設備、基座、油壓設備、電控設備等,美頂公司再將各廠商完成之各部分設備自行組裝、整合成C型鋼成型機,並進行調校,再予出售。而C型鋼成型機之順利運轉,需仰賴各個結構部分互相緊密配合,模具設備動作之正確與否與滾輪、油壓及控制系統息息相關。伊僅負責製作C型鋼成型機之模具,其他部分非伊製作。美頂公 司自承C型鋼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至修改電汽設備後,始 順利運作,足見美頂公司所指系爭模具有尺寸錯誤、模具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等情,非可歸責於伊。且伊交付系爭模具時,業經美頂公司測試無問題並驗收完成,至C型鋼 成型機運至國外後測試發生問題,不屬伊之責任。美頂公司未舉證證明伊製作之系爭模具有何瑕疵,自不得以其支出重新製作設備費用652萬7,453元、派員至國外為客戶進行修整之相關費用154萬8,448元、郵寄新設備之包裝費、運費、出口費42萬9,304元,及遭APA公司扣款致損失408萬6,702元,合計1,259萬1,907元,對伊主張抵銷等語。爰依民法第345 條第1項、第367條之規定,求為命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美頂公司則以:伊雖委由各廠商製作C型鋼成型機之各部分 設備,然在進行整合作前均會對各設備進行單機能之測試,測試完成後始進行整體之測試。廣大2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 品質異常,不符合原機之功能需求,經伊要求處理,卻百般推拖,伊礙於對客戶之交貨期限與逾期罰款,不得已先將整體設備出口至國外客戶工廠,再派員前往進行修整。伊將C 型鋼成型機交付國外客戶後,客戶紛紛反應C型鋼成型機無 法運轉,且係因系爭模具之原因所致,足見廣大2公司所製 作之系爭模具確有瑕疵。因廣大2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有瑕 疵,伊只能委請他公司重新製作相關設備、零件,其他設備部分如油壓等,亦因此必須配合進行修正,再將相關設備、零件寄予國外各地客戶進行更換,故伊就重新製作設備費用、派員前往並請美國總公司技師至國外客戶進行修整之相關費用、郵寄新設備之包裝費、運費、出口費所支出之費用,應由廣大2公司承擔。再者,APA公司向伊訂購C型鋼成型機 X3及X6機台,因機器送達至試機,均無法正式運轉,該公司向伊求償,致伊尾款遭扣款,亦為可歸責於廣大2公司之事 由所致,伊得請求賠償。故伊對廣大2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 合計為1,259萬1,907元,伊主張抵銷,洵屬有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美頂公司應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59萬627元,及自10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廣大2公司其餘之訴。廣大2公司及美頂公司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廣大2公司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廣大2公司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美頂公司應再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900萬 8,271元、給付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㈢廣大2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美頂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美頂公司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美頂公司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廣大自動化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美頂公司於103年起向廣大2公司購買系爭模具設備,兩造於104年7月8日對帳結果,確認美頂公司尚分別積欠廣 大自動化公司貨款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貨款4萬 8,216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廣大自動化公司貨 款明細表、廣大實業公司貨款明細表、電子郵件等件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19至20頁,原審卷一第104、107至109頁) ,自堪信為真實。 五、廣大2公司主張:伊製作之系爭模具並無瑕疵,且經美頂公 司驗收完成,然美頂公司尚積欠貨款未為給付,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請求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 動化公司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美頂公司固不否認尚未給付上開貨款,惟辯稱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並以損害賠償之債權 請求權合計1,259萬1,907元與廣大2公司之貨款請求權為抵 銷之抗辯。是本件之爭點為: ㈠廣大2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之規定,請求美頂公司給付貨款1,059萬8,898元、4萬8,216元,有無理由? ㈡ 美頂公司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六、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廣大2公司主張美頂公司於103年起向其購買系爭模具,再與其他零配件組裝為各型號之C型鋼成型機出售。伊已依約 完成系爭模具,並全數交予美頂公司,兩造於104年7月8日 對帳結果,確認美頂公司尚積欠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實業公司為1,059萬8,898元、4萬8,216元貨款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廣大2公司提出貨款明細表2份、發票32份、存證信函2份 、報價單3紙等件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3頁至第56頁),且 為美頂公司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104、107至109頁), 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則廣大2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美 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核屬有據。 七、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美頂公司抗辯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品質異常,不 符合原機功能需求致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轉之瑕疵,使伊需 重新製作相關設備及進行修正,再寄予國外客戶更換,而支出相關費用850萬5,205元,又遭客戶扣款408萬6,702元,受有1,259萬1,907元之損害,伊得為抵銷之抗辯等語,廣大2 公司則否認系爭模具有美頂公司所指之瑕疵,依上說明,自應由美頂公司就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之事實負 舉證之責。 (一)美頂公司抗辯:因廣大2公司所製造之系爭模具有瑕疵, 致組裝之C型鋼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伊重新製作異常部 分之模具、油壓設備,及修改電汽設備、潤滑設備,共支出652萬7,453元;因國外客戶反應機器無法順利運轉,伊派員及請美國總公司技師至客戶廠區了解問題,支出機票及出差費154萬8,448元;伊將重新製作之設備、零件,郵寄給亞美尼亞、肯亞、比利時及加拿大之客戶,支出包裝費、運費及出口費用共42萬9,304元;伊交付予APA公司之C型鋼成型機,因無法順利運轉,遭APA公司扣款408萬6,702元,合計受有1,259萬1,907元損失等語,而為抵銷之抗辯,並提出其另行採購各零組件之彙總(附表4A、4B)及被證3至被證10之電子郵件、試機異常通知單、會議紀錄 、報支申請單及發票、報銷單、包裝費、運費及出口費用之報支申請單及發票、扣款通知書等件為證(見原審卷二第53至209頁)。經查: 1、廣大2公司主張:系爭模具非伊設計,係美頂公司提供實 體機器予伊,伊按該實體機之零件進行仿製生產等語;美頂公司則抗辯:伊係C型鋼成型機貿易商,客戶向伊訂購 機台,伊委請廣大2公司製作部分零組件,伊係提供一部 實機供廣大2公司仿製,伊未提供圖說等語。查兩造就系 爭模具並未簽訂書面契約,僅有報價單3紙可稽(見原審 卷二第19至23頁),依上開報價單所示,兩造僅約定廣大2公司應於訂單確認後45日內交付:「1.油壓模具、2.油 壓缸、3.鋼材、4.銑床零件、5.外模板金、6.螺絲+彈簧+五金配件、7.運費+交通費、8染黑+熱處理、9.雜項」, 並由美頂公司提供一台C型鋼成型機之實機,供廣大2公司仿製模具部分,其他平行廠商:慧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輪組,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基座,長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油壓,誠瑄有限公司負責電控等設備,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40至41、58頁,卷二第110頁),是以 ,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既未約定廣大2公司需提出系爭模 具之圖說或機械強度之計算,亦未約定廣大2公司需就系 爭模具與其他平行廠商提供部分之配合問題負責解決,則廣大2公司主張其所交付之系爭模具與美頂公司提供之實 機相符時,即屬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尚非無據。廣大2 公司既只提供模具及模座部分,且於各平行廠商完成各仿製部分交貨後,係由美頂公司自行組裝,則美頂公司組裝完成出售予客戶之C型鋼成型機,各部分設備是否能順利 配合與運作,應難認係廣大2公司負責之範圍。是美頂公 司主張其交付予客戶之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係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所致,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查「(問:被上訴人是先換上向盛捷,合文等公司所採買的零組件,或是先請誠瑄公司修改電氣設備?)當時發現模具、模座設備瑕疵,致機器無法運作後,美頂公司向盛捷公司另行訂做模具、模座設備」、「因為模具、模座換完之後,發現其他部分要配合修正,才能運作,所以才會再去訂購油壓等零件」等語,已據美頂公司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06頁正背面),而若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確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模座存有瑕疵所致,則衡諸 常情,於更換向盛捷,合文等公司所採買,經美頂公司確認無瑕疵之模具、模座設備後,C型鋼成型機理應即能正 常運作,美頂公司以向盛捷,合文等公司購買之模具、模座取代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模座後,C型鋼成型機既 仍無法正常運作,即難認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模座存有瑕疵所致。美頂公司雖以廣大2公司於收受試機異常通知時,於104年6月3日、104年6月10日參與會議等情,主張廣大2公司已承認系爭模具之瑕 疵,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模座存有瑕疵所致云云,惟為廣大2公司所否認,陳稱其參 加該二次會議,純粹係本於服務客戶的心態,希望盡力協助美頂公司解決機器不順問題,使美頂公司能售出更多C型鋼成型機,其亦能爭取到更多美頂公司之訂單,並未承認系爭模具有瑕疵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頁背面至58頁),且觀之該二次會議記錄內容(見原審卷二第211至216頁),多在確認有無欠料、各替換模及刀模何時交貨,其中雖載有「第九號側沖Dimple有問題,只能沖50m/m……」 ,但Dimple是美頂公司自己之備品;關於「彈簧斷裂」問題,記載「廣大研判是油壓缸過壓所致,於100油壓缸中 墊2m/m墊片」、關於「裁刀刀模有問題,裁刀無法順利裁斷」問題,記載「再確認,廠商已有mail給BOSS照片待確認釐清問題」等情,均無雙方確認,或廣大2公司承認其 模具、模座有瑕疵之記載,美頂公司以此主張廣大2公司 交付之模具、模座存有瑕疵致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並 無足取。美頂公司提出於上開二次會議前被證4之試機異 常通知單(見原審卷二第175至209頁),亦難認美頂公司重新製作C型鋼成型機部分模具、油壓設備,及修改電汽 設備、潤滑設備等,係因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有瑕疵所 導致。 3、美頂公司雖又提出被證3之電子郵件(見原審卷二第53至 第174頁),主張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模座存有瑕疵云云,然細譯該等電子郵件之內容,部分無法分辨是否為廣大2公司製作之模具或與系爭模具有何關連(見原審卷二 第53至56頁)、而「Printer」(原審卷二第57頁)是噴 印機、「encoder」是編碼器,均屬電控設備,「Dimple 公母沖頭/沖孔直徑5mm各一組」係美頂公司自己之備品,均與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無關;關於「客戶指定要使用 鉚釘(直徑4.8)組裝物件,所以Dimple沖孔直徑必須是 5mm」、「客戶有提出做140*50規格的要求,目前已知模 具的設定是沒有這種規格,客戶並尋問若做可用的模具需要多久時間」之記載,係屬美頂公司之客戶事後對美頂公司所為之要求,難認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何瑕疵 ;另關於「油壓力道仍感明顯不足」、「油壓的力道仍感明顯不足,沖孔大面積的要沖壓好幾次才能將材料貫穿,嚴重影響機器的生產」之記載,係屬油壓設備及送料機之問題,與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無關;關於「盛傑做的那 套模具」之記載,自非屬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客戶 反應機器需要可增加裁切尺寸的需求」之記載,涉及重新製作之問題,非屬美頂公司提供廣大2公司仿製之原規格 ;「沖頭無法吃到料」、「Shear下模間隙與裁刀厚度有 公差,造成裁刀進下模過緊不順」,係美頂公司另行安裝新型模具,與廣大2公司之舊有模具不符;而廣大2公司係按美頂公司提供之實機仿製,其後之「重新設計」、「新型Notch模」則屬已變更之新模具、「因客戶需求的Flang尺寸眾多,必須要盡快設計新型的固定調整座」亦與廣大2公司無關。且C型鋼成型機之調校問題係美頂公司自行負責部分,已如前述,故關於「客戶有在質疑機器是沒有經過測試就賣出去」之記載,應屬美頂公司在機台出口前有無確實整合、調校之問題,是上開電子郵件僅能證明美頂公司交付予客戶之C型鋼成型機有異常狀態,並不能據以 認定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所致。 4、美頂公司既不能證明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模座存有瑕 疵,則美頂公司主張廣大2公司應賠償其重新製作異常部 分模具、油壓設備、修改電汽設備、潤滑設備所支出之費用;派員至國外客戶廠區所支出之機票及出差費;將重新製作之設備、零件郵寄給國外客戶所支出之包裝費、運費及出口費,及遭APA公司扣款等損害,合計1,259萬1,907 元云云,即屬無據。 (二)按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承如前述,美頂公司對於廣大2公司並無1,259萬1,907元瑕疵損害賠償 債權存在,則美頂公司據以與廣大2公司請求之貨款為抵 銷,洵屬無據。 八、綜上所述,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實業公司依民法第345條 第1項、第367條之規定,求為命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9月24日(見原審卷一第7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就其中美頂公司應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900萬8,271元本息部分及應給付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本息部分,為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實業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實業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至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廣大自動化公司勝訴之判決,並分別酌定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美頂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十、據上論結,本件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實業公司上訴為有理由,美頂公司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余姿慧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