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42號上 訴 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被上訴人 羅英裕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開庭前,上訴人應具狀表明依民法第572條如何為酌減及酌減之金額,兩造並應具狀表明本件被上訴人所任仲介勞務之內容及價值,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