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非抗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非抗字第96號再抗告人 徐三泰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 第1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