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52號上 訴 人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勇 訴訟代理人 游修信 莊美玲律師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