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昶濬即林昶濬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六合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思義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邱品華 附註:上訴人請陳報是否就上訴人已完成之事務及完成之比例聲請鑑定,並陳報鑑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