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上 訴 人 鄭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律師 被上訴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吳庭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