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2號上 訴 人 曾如金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上訴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