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安諒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判決不服,依其民事 聲明上訴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萬424元(計算式:556萬6,206元+154萬4,218元=711萬424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