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常華珍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吳兆芳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王維立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前具狀說明本件正河應業有限公司承攬施作之「臺北市制式公車候車亭電力申裝工程」,招標機關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最後擴充預定完成之站數為何?正河興業有限公司施作完工經驗收之站數為何?該公司已施作未經驗收之站數為何?尚未施作之站數為何(以上均應詳細說明各站站名,以及陳報證據出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