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5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上 訴 人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上 訴 人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國恭營造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國恭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上訴部分,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之裁判,缺漏關於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部分,應屬顯然之錯誤,爰依職權及國恭營造有限公司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