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04號抗 告 人 尊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全字第26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以新臺幣玖拾萬玖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為抗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72 萬781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業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在本件抗告程序中,即有防止相對人因知悉假扣押聲請而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假扣押之隱密性仍應予維持,自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扣押聲請之事,爰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簽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抗告人承作相對人所承攬「新北市中和區積穗國小老舊校舍改建暨共構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之泥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約定系爭工程之10%保留款272 萬7815元,應於相對人初驗通過後退款42萬6957元(5 %),再於正式驗收通過且數量結算無誤後,結清其餘230 萬858 元。抗告人於105 年12月28日完成工作,並於同年12月30日前提出請款明細、發票及計算表予現場工程師審查無誤簽名,系爭工程並經相對人於106 年4 月20日初驗通過,及於106 年9 月27日正式驗收通過且數量結算無誤。相對人迄未結清前開保留工程款,經抗告人多次催討未果,乃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因相對人自102 年起對外積欠多筆工程款,已有多數債權人向其提出訴訟、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於104 年起類此情形益增,對外負債恐難以估計,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本額雖為3 億288 萬元,然實際財產數額恐不及其登記之資本額。參以相對人自104 年起逐年變更負責人,而其與他人間訴訟爭執標的僅20餘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可知其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不善。足見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及獲利能力,與抗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相對人恐已瀕臨無資力,而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抗告人之債權。依一般社會通念,本件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假扣押,如認伊之釋明尚有不足,伊願提供擔保以代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聲請准予就相對人之財產在272 萬7815元內予以假扣押,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應有違誤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四、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其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業已完成,並經相對人初驗及正式驗收通過,且數量結算無誤,相對人依約應給付10%保留工程款共272 萬7815元,經抗告人多次催討,相對人迄未給付,抗告人乃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乙節,業據提出系爭契約、第11期及第13期工程估驗計價表、民事起訴狀及郵局存證信函為證(見原法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318號卷〈下稱司裁全卷〉第14至22頁、第60至61頁;本院卷第33至36頁),堪認抗告人就請求部分,已有相當程度之釋明。(二)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負責人於103年7月4日變更為吳益雄後,兩造於104年7月7日成立系爭契約,其後相對人之負責人於105年4月22日變更為楊琇,再於106年5月9 日變更為吳雅芬等節,固有公司登記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司裁全卷第57至59頁、本院卷第25至31頁、第67頁),然此事實並不足釋明相對人之財務有何惡化情事。惟相對人自104 年起因對外積欠多筆工程款,遭其他多位債權人向其提出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求償,與該他債權人間之訴訟爭執標的金額自10餘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且多獲敗訴判決或遭核發支付命令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他債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工程款、請求承攬報酬等民事事件及相關判決、支付命令可稽(見司裁全卷第30至59頁、本院卷第39至63頁),足見相對人自105年7月間起確另有其他多數債權人存在。而抗告人於106年10月13日提起本案訴訟後,相對人則於106年10月24日經原法院106 年度建字第75號判決命給付第三人台光照明有限公司(下稱台光公司)工程款461萬6794元本息,隨 即經台光公司於106年11月7日間,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由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受理在案,復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民事判決及原法院民事 執行處案件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58頁、彌封袋),益見相對人之財產確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若相對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全部債權者,且抗告人未能取得保全債權之執行名義,於他債權人開始強制執行時,將無從參與分配,債權受償可能性,即會更形降低,可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是抗告人既已舉證釋明相對人有其他多位債權人存在及相對人確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自可認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並非全未舉證釋明,雖其未能完整舉證釋明相對人目前之財務狀況,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業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等語,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本院仍得定相當之擔保,為命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之裁定。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聲請,其中請求原因業已為一定程度之釋明,另假扣押原因雖已舉證釋明,但釋明不足,惟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規定,仍應酌定相當之擔保予以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編│他債權人與相對人間之│他債權人 │金額 │裁判日 │ │號│民事訴訟事件案號 │ │(新台幣) │ │ ├─┼──────────┼──────┼──────┼──────┤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築盛股份有限│83萬9897元 │105年7月19日│ │ │年度司促字第20396 號│公司 │ │ │ │ │支付命令 │ │ │ │ ├─┼──────────┼──────┼──────┼──────┤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三營機械工程│80萬9160元 │105年8月8日 │ │ │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判│股份有限公司│ │ │ │ │決 │(請求給付工│ │ │ │ │ │程款事件) │ │ │ ├─┼──────────┼──────┼──────┼──────┤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聿侖工程有限│310萬141元 │105年8月31日│ │ │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公司 │ │ │ │ │決 │(請求履行協│ │ │ │ │ │議事件) │ │ │ ├─┼──────────┼──────┼──────┼──────┤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宏偉國際工程│26萬9849元 │105 年11月30│ │ │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民│有限公司 │ │日 │ │ │事判決 │(請求給付承│ │ │ │ │ │攬報酬事件)│ │ │ ├─┼──────────┼──────┼──────┼──────┤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行家興股份有│288萬6513元 │106年1月13日│ │ │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限公司 │ │ │ │ │決 │(請求給付工│ │ │ │ │ │程款事件) │ │ │ ├─┼──────────┼──────┼──────┼──────┤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田佳力貿易企│47萬7288元 │106年3月25日│ │ │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支│業有限公司 │ │ │ │ │付命令 │ │ │ │ ├─┼──────────┼──────┼──────┼──────┤ │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新睦豐建材股│98萬4393元 │105 年10月25│ │ │年度訴字第2095號民事│份有限公司(│ │日 │ │ │判決 │請求給付買賣│ │ │ │ │ │價金事件) │ │ │ ├─┼──────────┼──────┼──────┼──────┤ │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臺灣光陽捲門│11萬5133元 │106 年6 月21│ │ │年度建字第77號和解筆│工業有限公司│ │日 │ │ │錄 │(請求給付工│ │ │ │ │ │程款事件) │ │ │ ├─┼──────────┼──────┼──────┼──────┤ │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台光照明股份│461萬6794元 │106 年10月24│ │ │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判│有限公司 │ │日 │ │ │決 │(請求給付工│ │ │ │ │ │程款事件) │ │ │ ├─┴──────────┴──────┼──────┼──────┤ │ 合 計 │1409萬916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