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提付仲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提付仲裁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林瑞澤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