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09號上 訴 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道昇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楊敦和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發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