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71號上 訴 人 樂檬線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端木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瘋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萬00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萬5257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