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2號上 訴 人 丁瑞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被上訴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