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再 審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昀容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聲請狀附表所列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34,622,3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475,11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