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再 審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再 審被 告 李昀容(原名李翠蘭) 廖含雯 曹文欣 王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62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5,116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56至58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