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施伯聲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高兩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視同附帶 上 訴 人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視同附帶 上 訴 人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胡竹清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5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