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邵應仁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 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成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