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82號上 訴 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偉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林明侖律師 被 上 訴人 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