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月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訴人因與康誌翔即潤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 規定自明。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定。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257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61至26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