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上 訴 人 里仁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原審共同被告洪宏明及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9萬5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法 院判命洪宏明應給付上訴人379萬503元,及自106年11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就其 中28萬4,725元及該金額依前開計算之利息與洪宏明連帶負 給付責任。上訴人就其對被上訴人之請求,經原法院判決敗訴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自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0萬5,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2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元,尚餘3萬1,927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