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60號上 訴 人 胡漢輝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德浩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2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或第一審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財產權起訴或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或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對於某人遺產全部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胡祖亮之子,得繼承胡祖亮全部遺產,卻遭被上訴人否認,爰求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判決。查上訴人主張胡祖亮之遺產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下同)25萬5,970元(見原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2號卷第30至41頁)及大陸地區之遺產21萬人民幣(按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5.045元計算為新臺幣105萬9,45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遺產總額計131萬5,420元(計算式:25萬5,970元+105萬9,450元=131萬5,420元),準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31萬5,42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萬4,068元、2萬1,102元,合計為3萬5,170元,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限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或第一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