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朱蕙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陳盈誌 參 加 人 安銓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枝 訴訟代理人 李詩敏 江慧娟 蕭三湘 被上訴人 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訴訟代理人 林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