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施義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廖吳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