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26號抗 告 人 賴柏樺 上列抗告人因與蘇健一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執鈞院102年度上字第1209號請求修復漏 水等事件(下稱原案)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 名義),聲請相對人執行其中「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應 將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下稱 系爭4樓房屋)增建部分之通氣管回復對外通氣,至上訴人( 即本件抗告人)所有同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馬桶 不會出現噗通聲音之狀態」(下稱系爭義務),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0501號(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後,相對人雖陳報其已在系爭4樓房屋增建部分施作通氣孔回復對外通氣工程,惟系爭3樓房屋之馬桶 噗通聲音之狀態仍然發生,足見相對人該施作工程並未解決系爭3樓房屋之馬桶出現噗通聲音之問題,系爭義務未履行 完畢,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詎執行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函文謂系爭執行事件已因相對人自動履行完畢終結在案,伊對之異議及聲請繼續執行,竟遭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伊不服對之提出異議,仍經原裁定駁回,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亦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所明訂。又執行法院為非訟法院,僅得依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無權調查審認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最高法院 80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於106年3月30日持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相對人應履行系爭義務,經執行法院於106年4月20日對相對人核發執行命令,令相對人於收受日起15日內履行,逾期不履行,將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等語。嗣相對人於106年5月3日向執行法院陳報其於原案確定判決後即 將馬桶排氣管外接工程交由第三人大立旺欣業工程有限公司承作,於105年9月7日施作完成,並提出施工照片、大立旺 欣業工程有限公司收據為證。復經執行法院於106年6月15日會同兩造至現場履勘,顯示系爭4樓房屋增建部分(即5樓)有一管線係對外通氣,經現場進行測試,系爭4樓房屋馬桶有 通水,且使用時,系爭3樓房屋之馬桶並未有噗通聲音,惟 抗告人表示若2樓房屋馬桶沖水會有噗通聲音,執行法院乃 命兩造經2樓屋主同意,共同測試2樓房屋馬桶沖水時,系爭3樓房屋馬桶狀況後,具狀陳報測試結果。嗣經相對人於106年6月19日具狀陳報,兩造於106年6月17日共同測試2樓房屋馬桶沖水,系爭3樓房屋馬桶有產生冒泡及水波現象,而且 共同排氣管1至4樓,只有3樓有此現象等語;抗告人於106年6月26日具狀陳報,兩造於106年6月17日偕同至2樓及3樓進 行測試,確認系爭3樓房屋馬桶仍會發出噗通之聲音云云, 並提出當日會勘之光碟為證。又經執行法院將抗告人多次所提書狀及光碟檢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囑託該會判斷本件標的馬桶是否已符合一般正常使用之情形?如該會認需至現場勘查,請該會逕通知兩造到場辦理勘查。經該會函覆執行法院需至現場勘查後,執行法院乃於107年1月17日會同該會技師莊忠鵬及兩造至現場勘查,顯示系爭4樓房屋增建部分(即5樓)通氣管有做新的,現場測試請2樓房屋住戶將馬桶沖 水2次,其中1次系爭3樓房屋之馬桶有出現噗通聲音,其中1次馬桶水位下降,但沒有發出聲音;請1樓房屋住戶將馬桶 沖水,2樓房屋之馬桶水位有輕微波動,且經莊忠鵬技師在 現場表示:如果通氣管有堵塞,那從堵塞下方的各個樓層馬桶應該都有噗通聲音,依勘測狀況,4樓以下通氣管原本即 有堵塞現象,所以才會造成馬桶有時會發生噗通聲音,通氣管堵塞原因很多,例如在做封管的時候水泥砂漿掉入,也有可能有異物從通氣管開放口掉入,馬桶的形式也會影響馬桶的水封、水的波動大小等語。執行法院依上開107年1月17日會勘結果,認相對人已履行系爭義務完畢,於107年1月23日發函通知兩造系爭執行事件業經執行完畢在案,抗告人對該函不服而提出異議及聲請繼續執行,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予以裁定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綜合上情,相對人於原案判決確定後已自動施作系爭4樓房 屋增建部分通氣管回復對外通氣工程,並經執行法院至現場測試,系爭4樓房屋馬桶沖水時,系爭3樓房屋馬桶並無噗通聲音,倘該通氣管未能對外通氣,則於系爭4樓房屋馬桶沖 水時,馬桶上方出氣口因無法順利出氣,即會將氣體往下迴排至系爭3樓房屋馬桶,然經上開測試結果,並無此狀況, 顯示上開工程確實已回復通氣管對外通氣之功能。至於系爭3樓房屋馬桶於2樓房屋馬桶沖水時偶有出現噗通聲音之狀態,乃係因系爭4樓房屋以下通氣管原本即有堵塞之現象乙節 ,此經執行法院會同兩造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莊忠鵬至現場勘驗及測試明確。衡之莊忠鵬技師為兩造間原案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鑑定人,就兩造原案爭執系爭3 樓房屋馬桶出現噗通聲音與系爭4樓房屋增建部分之排氣管 設置關連部分知之甚詳,且其於相對人施作系爭4樓房屋增 建部分之通氣管後,復參與上開現場勘查及測試,依本身專業知識所為判斷,應屬客觀公允。堪認相對人確已依系爭執行名義履行系爭義務完畢,至於系爭3樓房屋馬桶於2樓房屋馬桶沖水時有出現噗通聲音之狀態乃係因系爭4樓房屋以下 通氣管原本即有堵塞之現象乙節,要屬另一問題,應非系爭義務所涵攝之範疇,且該問題事涉實體權利義務,應由實體法院判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是以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已終結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及聲請繼續執行,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