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65號抗 告 人 崑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顏桂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假扣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就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審酌全案情節,認仍有維持假扣押隱密性之必要,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即無須使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向伊訂購電線,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5萬1,489 元,惟拒絕付款,相對人之業務負責人即第三人劉愛貞(原為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波公司〉負責人)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向伊總經理林奕慶表示相對人營運失靈、無法還款、即將倒閉,又相對人之資本額雖登記為4,500 萬元,惟於台灣公司情報網查詢資料可知相對人已將其資本全數領出而變更為零元,顯見相對人確已無任何資力,日後將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如認釋明仍有不足,並願供擔保以補之。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95萬1,489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523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民事裁定參照)。而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95萬1,489 元之貨款債權,業據提出對帳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原法院司裁全字卷第2 至14頁),上開證據資料足使本院對其請求之原因,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堪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並非全未釋明。 ㈡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部分,固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江御豪」及「王文水」之名片(原法院事聲字卷第15至19頁)、藍波公司變更登記表、LINE對話紀錄、台灣公司情報網查詢結果等件為佐(本院卷第7 至14頁),主張相對人已陷於無資力云云。惟查,抗告人所提名片無法證明相對人另有欠款或無資力之情;至錄音譯文所記載相對人負責業務之劉愛貞提及「公司就倒了」、「無法還款」、「沒有備料資金」、「找不到資金」、「會倒」之內容(原法院事聲字卷第15頁),惟無從得知所指涉者為何公司,亦未能認定該對話人為知悉相對人營業及財務狀況之人,洵難採信;另抗告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為「藍波劉小姐」與抗告人總經理林奕慶之對話(本院卷第9 至12頁參照),惟就「藍波劉小姐」是否即為劉愛貞、劉愛貞或「藍波劉小姐」是否為相對人之業務負責人並知悉相對人之營業及財務狀況、藍波公司與相對人之間究有何關係等節,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之,亦非可取。復查,上開LINE對話紀錄關涉相對人資力部分,即「律泉現在連幾萬元都拿不出來,還要負擔兩間廠房的房租,及剩下不到幾個員工的薪水. . . 到5 月底一定會像你說的公司必須關掉,因為沒有營運資金」、「困難到連幾萬塊的購料金都不願支出. . . 他也清楚這家公司到最後一定會倒,只是在拖延時間」、「如果是這樣,你說誰敢借律泉錢,誰敢出貨給律泉」、「陳小姐. . . 難道他不清楚律泉的狀況」等內容,均係抗告人總經理林奕慶所為之單方陳述(本院卷第10至11頁),此亦為抗告人所自承(本院卷第5 頁),至對話他方「藍波劉小姐」所回應「現在關鍵應該是這樣」、「是啊」、「他們承偉資金也吃緊」、「他(他們)真的有困難」等內容(本院卷第10至12頁),所指涉之對象、事件及內容均屬空泛而不具體,尚難以上開抗告人總經理自行陳述之內容及身分不明之「藍波劉小姐」之回應,遽認相對人有何陷於無資力之情。又抗告人並未釋明「台灣公司情報網」資料之來源為何,且我國有限公司並無登記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之區分,而對照同為有限公司之抗告人於該網站之實收資本額亦記載為零元之情(本院卷第15頁參照),自難僅因該網站登載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為零元(本院卷第14頁),即遽認相對人為無資力。綜上,依抗告人所提證據資料,均未能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有何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抗告人債權相差懸殊之情。是抗告人對於本件假扣押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情形,尚無法使本院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準此,抗告人既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顯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任何釋明,應屬「釋明欠缺」,而非「釋明不足」,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不得命為假扣押。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釋明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不應准許。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原裁定駁回其異議,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