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98號抗 告 人 鄭 優 代 理 人 談 虎律師 游晴惠律師 楊智全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代 理 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張家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所謂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 人釋明之,倘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此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二、抗告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相對人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互公司)係頻道營運商,相對人王志隆為其董事長。台互公司為使用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多媒體隨選系統平台(Multimedia On Demand,下稱MOD平台),將其代 理之頻道上架,並與其他頻道營運商合組套餐聯合銷售,供MOD平台客戶擷取收視,前與中華電信公司授權簽訂「MOD頻道營運商上下架契約書」及「MOD頻道營運商上下架契約書 家庭豪華套餐附約」(下稱系爭套餐附約),契約期間均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嗣台互公司與中華電信公司間,就次年度系爭套餐契約之相關費用抵充、分帳等重要事項無法達成共識,雙方遂未簽訂新年度的套餐附約,中華電信公司因而自106年7月1日0時起將台互公司所屬頻道自MOD平台之 「家庭豪華套餐」收視服務中下架。因台互公司就此爭議請求損害賠償,中華電信公司為杜爭議,曾對台互公司提起確認系爭套餐附約及套餐頻道費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原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6號),嗣雙方簽立和解書,中華電信 公司同意自106年7月15日起將台互公司所屬頻道於MOD平台 之家庭豪華套餐中復訊,台互公司則承諾復訊後至106年7月31日期間,不參與分配收視費用,亦同意不向中華電信公司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中華電信公司因而撤回該案起訴。詎台互公司事後對和解內容反悔,並迭次對伊提起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相對人更為此向國外購買網址架設網站,網域名稱使用「uliar.net」(即你是騙子)、「鄭優說謊 .com」(下稱系爭網站),並於系爭網站張貼與事實不符,污衊伊名譽之網頁(詳如原裁定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指稱「鄭優說謊」、「鄭優先生你一再說謊,誠信有問題」、「假改革之名,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人」、「強制干預MOD豪華套餐的頻道組合」、「強迫頻道營運商按他的 黑箱收視率分帳」、「圖利聽話的營運商,霸凌不聽話的營運商」、「假借總統之名,圖利特定營運商」、「鄭優是假傳聖旨的習慣犯」等語,充滿謾罵、負面言論,而為貶低伊名譽之不實陳述。相對人為使更多不特定之多數人瀏覽系爭網站,乃①自107年1月24日晚間起,於網路新聞媒體以首頁、即時新聞之方式刊載系爭網站,翌日續以新聞刊登,經 Yahoo奇摩新聞轉載,並於Google、Yahoo奇摩等搜尋網站購買置頂、關鍵字廣告,使系爭網站及「鄭優先生您一再說謊-您還適合當中華電信董事長嗎」、「假改革之名,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廠商」等關鍵字,以廣告置頂之方式最先出現,擴大宣傳效果、增加點閱率。②另製作「鄭優謊言錄」之動畫短片(下稱系爭短片),上傳至知名影音平台 YouTube網站,其中甚有以伊名義上傳者,散佈妨害伊名譽 之系爭短片,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觀看。③自107年1月24日起,連續每日利用多台貨車改裝之宣傳車,於車身張掛印有「鄭優先生您一再說謊」、「鄭優誠信有問題」謾罵文字,暨連結至系爭網站之QR碼看板(下稱系爭看板),以車隊遊行方式,連續不斷於總統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 )、交通部、行政院、監察院及中華電信總公司附近繞行;並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大樓牆面張掛系爭看板 。④派遣穿著清涼之女性數名,以宛如列隊抗議陣仗,至交通部、NCC、立法院大門等處所,手持擴音喇叭呼喊口號, 並排列出「鄭優說謊霸道違法」字樣及舉牌,搏取異樣眼光、製造伊負面形象。⑤復再變更手法,將連結至系爭網站之QR碼、系爭網站之不實內容,以圖文方式製作成夾報廣告(下稱系爭夾報),於107年3月6日夾附於聯合報,隨同報紙 散布至各閱報人;⑥另於107年3月8日向「新新聞」雜誌購 買「報導式廣告」,於新新聞雜誌第1618期,刊登標題「鄭優說謊?還是小英總統意圖控制媒體?」、副標題「『鄭優說謊』網站關鍵證人曝光!」之報導(詳如原裁定附表二〈下稱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新新聞報導),誤導閱聽大眾。是相對人利用上開①至⑥各種廣告行銷方式(以下合稱系爭廣告行銷行為),大量宣傳「鄭優說謊」口號,指名道姓謾罵、散佈不實言論而貶低伊人格,嚴重侵害伊名譽及人格權,伊自得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除去、防止侵害,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已提起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9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本 案訴訟在案。伊為上市公司中華電信公司之董事長,上市公司負責人之名譽、誠信係投資大眾、往來廠商等人對該公司評估之重要指標,相對人不法侵害伊名譽之行為,除造成伊名譽受損外,亦同時可能影響中華電信公司之股價、信譽,進而影響中華電信公司之員工與股東權益,是相對人上揭侵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實屬重大,有立即加以防止之急迫性。再者,相對人上開種種滋擾公眾場合,以製造異樣眼光、輿論之極端宣傳手法,不擇手段侵害伊名譽之各種情節,顯已超過言論自由之合理限度及必要性,逾越一般人理性行使言論自由之範疇,本件僅係暫時且適度限制相對人言論自由,相對人所受損害甚微,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比較,實有立即或儘速禁止相對人上開行為並加以保全之必要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求為命:1.相對人應移除系爭網站 (網站、網址、網域及網頁內容)。2.相對人不得利用宣傳車、集會遊行、廣播、網站、網址、網域、網路、看板,或廣告、關鍵字廣告、布幔、報紙、雜誌、文宣、傳單、電視等媒體、媒介方式,或其他直接或間接以揭露資訊、製作、散佈聲明、指摘、傳述或其他任何方式,損害抗告人名譽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前來。 三、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購買架設系爭網站及以上揭①至⑥之系爭廣告行銷行為,指稱抗告人「鄭優說謊」、「誠信有問題」、「假改革之名,迫害營運商」、「強制干預MOD豪華套 餐的頻道組合」、「強迫頻道營運商按他的黑箱收視率分帳」、「假借總統之名,圖利特定營運商」等情,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除去、防止上揭持續侵害行 為及負損害賠償責任,業據提出系爭網站及如附表一之網頁內容、上揭各網路新聞媒體即時新聞網頁、廣告網頁內容、車隊繞行及舉牌照片、系爭看板、系爭短片、系爭夾報、如附表二系爭新新聞報導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44-153頁, 原審卷二第17-108頁、第199-214頁、第223-233頁),足認抗告人就相對人持續侵害名譽之有爭執法律關係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惟就本件有無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抗告人雖以相對人如附表一之系爭網站及附表二之系爭新新聞報導網頁內容仍存在網路上,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繼續瀏覽而持續侵害伊名譽,抗告人系爭廣告行銷行為仍可能一再重複為之,且業經各媒體競相報導,已造成抗告人名譽之重大損害,而相對人個人意見之言論自由,既已充分表達,其以各項大量宣傳方式謾罵、嘲弄及騷擾、侮辱抗告人,並非針對公共事務為合理評論範圍,抗告人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縱屬滿足性假處分,僅屬至本案訴訟確定時一定期間之暫時限制相對人言論行為,對相對人造成之損害甚微,並有加以防止之急迫性之必要等情,經查: ㈠相對人於系爭網站及系爭廣告行銷行為,雖標題指稱抗告人「鄭優說謊」、「誠信有問題」等語,惟依附表一網頁內容為:說謊事實㈠「假借總統之名,圖利特定營運商」,並稱「鄭優把總統接見勉勵的事實,無限擴大成為:總統贊同他『紅衛兵式的改革MOD』的作法,把一切違法的,鴨霸的作 為都說成是依照上意辦理,以此逼迫NCC,讓NCC不敢管他,他果真是手握大權威風八面。更有甚者他把總統提醒他要和營運商多溝通的提醒”N董的看法如何?”,故意曲解成為 ”總統要他配合老N”,某立法委員在其他場合也聽鄭優說 過,事後在自己的臉書上眉批:鄭優是揣摩上意,誤解上意,拍錯馬屁,陷總統於不義。事後經友人向總統本人求證,總統親自澄清:她完全不是這個意思。鄭優先生如此聰明的人,說他會誤解上意顯然是侮辱他的智商。既然不是誤解上意,豈不就是為了圖利特定營運商進而故意說謊”假傳聖旨”。(鄭優是假傳聖旨的習慣犯【超連接:連結至94年12月9日蘋果日報報導網站:周玉蔻轟鄭優假傳聖旨─節目腰斬 ,批他拿阿扁伉儷當代罪羔羊】)。在沒有周全的溝通和準備下,為配合特定營運商,急切的強制依『黑箱收視率分帳』。半年下來,果然一些分眾的優質頻道紛紛要求離開MOD 豪華餐或要求改變『黑箱收視率制度』。目前MOD的收視率 調查歷經一年都還沒有公正第三者背書,且頻道商無法監督,連收視率資料鄭優先生都不願公開卻強制要求頻道商依這個黑數字分帳,而且分潤的這筆錢是頻道商的節目費,和中華電信MOD的損益又沒有一點關係。」、「呈請NCC委員諸公:不要再放任鄭優的違法行為,否則NCC還有什麼正當性來 管理全國守法的有線電視系統呢?」;附表二之系爭新新聞報導內容為「鄭優說謊?還是小英總統意圖控制媒體?……,鄭優說謊,假傳聖旨?時間回到去年六月二十七中午,鄭優、王志隆與林文淵等十人在喜來登餐敘,這一場飯局,是王志隆揭開鄭優說謊,不為人知的關鍵一幕。席間,鄭優轉述他與總統蔡英文碰面談改革MOD的想法,據『鄭優說謊』 網站(http//uliar.net)的描述,從當天鄭優的話語得知 ,他之所以要推動收視率分潤制度,是因為蔡英文總統要鄭優配合壹電視老闆練台生。MOD收視率分潤制度其實就是練 台生在二○一六年提的……,王志隆直指,鄭優把總統接見勉勵的事實,無限擴大成為總統贊同他『紅衛兵式的改革 MOD』的作法,把一切違法的,鴨霸的作為都說成是依照上 意辦理,以此逼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讓NCC不敢管他,鄭優果真是手握大權威風八面;而總統小英提醒鄭優和營運商多溝通,最後竟也被鄭優曲解成配合『練董的看法』」(見本院卷第27-30頁)。另依附表一網頁內容為:說 謊事實㈡「沒有書面簽字就可以公然說謊不承認,時間: 2017年7月13日下午5點,地點:敦化南路慕軒咖啡廳,人員:鄭優,林R,王志隆,柴方文(共四位),……,遂經社 會賢達人士的居中協調,中華電信同意七月十五日復訊台灣互動電視的所有頻道。雙方於7月13日對於復訊後觀眾的優 惠達成以下的協議:7月15日復訊後至7月31日,豪華餐的收視費仍以145元優惠價向觀眾收取,台灣互動電視的應收部 分同意這半個月免收。而台灣互動電視因為半個月免收,所造成的損失由中華電信以『其他方式』補償至少一半。事後中華電信竟然完全不照那天的協議用『其他方式』補償台互損失的一半,幾經台灣互動催促,鄭優先生竟然公然回文宣稱,他當時並沒有承諾。」;附表二之系爭新新聞報導內容為「沒有書面簽字,就可以公然說謊不承認?去年7月13日 下午5點,王志隆、鄭優、林文淵與主任秘書柴方文,在敦 化南路慕軒咖啡廳再度碰面,這一次是為了解決台灣互動的頻道復訊問題。雙方當日達成了以下的協議:『7月15日復 訊後至7月31日,豪華餐的收視費仍以145元優惠價向觀眾收取,台灣互動同意應收部分可半個月免收。然而,台灣互動因這半個月免收而造成的損失,將由中華電信補償至少一半。』,事後,關於這筆鄭優承諾補償,台灣互動數次與中華電信溝通,至今都未有結果,鄭優則透過中華電信去函台灣互動,表示未有口頭承諾賠償一事。王志隆直指,這是『公然說謊』。」(見本院卷第28-31頁),可見相對人所指抗 告人「鄭優說謊」、「誠信有問題」等語,乃係主張因抗告人106年7月1日起推動變更中華電信公司MOD平台中「家庭豪華套餐」之各頻道營運商間收視費利潤分帳制度,改按收視率比例計算,但相對人對中華電信公司所稱收視率調查認不具第三方公正性,並認抗告人此舉係假借與蔡英文總統晤面機會,謊稱係奉蔡英文總統之命,配合圖利另一頻道營運商改按收視率分潤制度,並逼迫NCC放任不敢處理抗告人所為 ,雙方未形成共識致未簽立新年度之系爭套餐附約,中華電信公司遂於106年7月1日起將相對人所屬頻道自MOD平台中「家庭豪華套餐」下架,嗣後經相關人士協調面議,抗告人同意中華電信公司自106年7月15日起將相對人所屬頻道復訊,台互公司同意免收半個月收視費用,但抗告人口頭承諾因半個月免收所造成台互公司損失,將由中華電信公司以其他方式補償至少一半損害,抗告人事後卻反悔,辯稱並無該口頭承諾,始因而指稱抗告人「鄭優說謊」、「誠信有問題」等情,就兩造所爭執之抗告人是否於106年6月27日在喜來登飯店多人餐敘時曾稱係應蔡英文總統之命,以配合某一頻道營運商要求改按收視率分潤制度及是否於106年7月13日經相關人士協調,在敦化南路慕軒咖啡廳曾口頭承諾復訊後願補償台互公司因免收半個月收視費至少一半損失之事實存否,雖係將來本案訴訟應審理之實體上問題,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程序中所得審究,但形式上觀察相對人所為上開抗告人說謊或誠信有問題等事由,已提出具體時間、地點及參與人員之詳細事證,並非任意空言為謾罵、侮辱之字語,其進而架設系爭網站及系爭廣告行銷行為據以指摘抗告人,雖較激情,但已表明願接受司法之調查檢驗並承擔法律責任(見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並已就此提起本案訴訟,依其情節,能否謂抗告人有發生名譽之重大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情形,已非無疑。 ㈡復查中華電信公司雖係上市之私法人,而非公營事業,但係由政府持股百分之30以上所設立,而由政府實際掌控該公司董事任命權,並對該公司重大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此為社會一般人所通曉之事實,抗告人受任為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既為政治上任命,乃屬自願進入公共領域之公眾人物,就系爭套餐附約各頻道營運商間收視費利潤分帳制度變更,雖為私法上契約問題,但就相對人所指摘抗告人假藉引入蔡英文總統之政治影響力,據以壓迫各頻道營運商就範並使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為處理,協調復訊後口頭承諾補償台互公司損失之一半,卻事後反悔等情,其形式上觀之乃涉及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政治運作之公眾事務發表之言論,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持社會之開放及憲政之運作,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之社會公益衡量結果,為保障憲法第11條之人民言論自由權,抗告人基於公眾人物及所涉公眾事務而對可受公評事項之評論,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之保護,本應為較大程度之退讓,以維護民主憲政之健全發展。法院於審酌抗告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必要性時,自當一併考量有無影響上揭公共利益,而非僅以抗告人個人私益為衡量之唯一標準。從而本件依相對人上開具體指摘之內容及行為,其手段或較為激情,但並未造成抗告人名譽上無法彌補之損害,且所指摘事項僅限抗告人個人事由,並無影響中華電信公司商譽或員工、股東權益情事,而抗告人係公眾人物,就所為調整各頻道營運商間分潤制度,有無涉及不當政治力之介入,乃可受公評事項之評論,為維護民主憲政之健全發展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避免發生寒蟬效應之公益考量權衡,認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尚屬不能釋明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性,自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