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即、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孫弘、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宏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佩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品諭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王念群 林雯澤律師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9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