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洪素真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上午11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