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康清原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陳韻鸚 被 上訴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