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園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被上訴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玉枝,於本院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變更為周園藝,經被上訴人陳明公司章程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535萬1,668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實際遷出日106年3月10日之逾期使用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337萬9,167元【(00000008個月)+(0000000 3010)=00000000】。本審裁判費應繳金額為19萬4,616元,扣除已繳8萬205元,尚應補繳11萬4,411元,未據被上訴 人繳納,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已另行為更正裁定),始發現上情。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