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固定有明文。惟第二審上 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68 文創)、上訴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68媒體)、 翁立民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168文創公司應將如附件所示道 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及以半版網頁篇幅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1日。㈢168網站公司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 及以半版網頁篇幅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1日。㈣翁立民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及以半版網頁篇幅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1日。㈤第二項至第四項聲明,如任一被告履行,其 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履行義務」,原審判決:「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為期壹期,及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網頁篇幅(1/2版面),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 (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為期壹 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再佐以原判決第4-5頁載 :「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168網站公司應與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168網站公司應與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本院卷第10-11頁),顯然168網站在第一審係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上訴狀雖僅由翁立民具狀(本院卷一第33頁),然上訴狀載:「被告:翁立民(同為以下代表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可認168網站亦為 上訴人,然168網站之上訴不合法,已如上述。本院既擬將上 訴人之上訴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爰不命上訴人於上訴狀末頁補正,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