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美枝、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洪三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 訴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陳正斌 謝鵬翔 吳彥葶 上 訴 人 施垣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