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謝發枝、龔鈺琇、洪慶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65號上 訴 人 謝發枝 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被 上訴人 龔鈺琇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被 上訴人 洪慶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依民法第1023條、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龔鈺琇(下逕稱姓名)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13、457頁)部分,上訴人上訴後,撤回於原審就該部分所主張民法第1023條之請求權基礎,追加依民法第312條、第478條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㈠第275、309頁),經核其追加之訴,亦係基於其主張匯款予訴外人龔金蓮,係代償龔鈺琇債務之同一基礎原因事實,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雖龔鈺琇不同意,仍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㈠關於請求龔鈺琇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伊與龔鈺琇為夫妻關 係,龔鈺琇前向龔金蓮借款共180萬元,伊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7日、105年7月11日分別匯款130萬元、50萬元予龔金蓮,代龔鈺琇清償上開債務,龔鈺琇因伊之清償而受免除債務之利益,且無法律上之原因,自屬不當得利,又伊就上開借款,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於清償後承受取得龔金蓮對龔鈺琇之借款債權,因龔鈺琇前於102年12月27日曾匯 款80萬元予伊,經扣除後,龔鈺琇尚應返還伊100萬元,爰 依民法第179條或第312條、第478條規定,請求龔鈺琇給付 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㈡關於請求龔鈺琇與被上訴人洪慶山(下單獨逕稱姓名,與龔鈺琇合稱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本息部分:龔鈺琇自106年3月29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與洪慶山頻繁出遊、聚餐、手牽手逛街、互相餵食,於深夜或凌晨進入洪慶山住處(詳如附表所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範圍,侵害伊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伊精神痛苦不堪,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慰撫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關於上訴人請求龔鈺琇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龔鈺琇辯稱: 伊係因家庭經濟困難,依上訴人之要求,陸續向龔金蓮借款共180萬元(即89年30萬元、92年10萬元、93年30萬元、95 年30萬元及102年8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其中92年10萬 元係龔金蓮於92年8月21日匯款至上訴人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帳戶,95年30萬元係龔金蓮於95年11月24日匯款至上訴人華南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借得款項係用以支應上訴人與伊之家庭共同生活開銷,並非伊個人婚後債務,且上訴人係以夫妻婚後財產清償系爭借款,並無民法第312條之適用,伊等間 亦無內部分擔約定,伊亦無因而受有不當得利之情事等語。㈡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本息部分,被上訴人均以:上訴人所指伊等所為如附表所示會面交往行為,尚未逾越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範圍,自無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法益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龔鈺琇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於原審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就請求龔鈺琇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追加如 上所述之請求權基礎(其聲明同一,仍屬訴之追加),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龔鈺琇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龔鈺琇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洪慶山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84至85頁之108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關於上訴人請求龔鈺琇給付100 萬元本息部分: ⒈上訴人與龔鈺琇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 ⒉於89至102年間,龔鈺琇陸續向其姊龔金蓮借款共180萬元,即89年30萬元、92年10萬元、93年30萬元、95年30萬元及102年80萬元。其中92年10萬元係龔金蓮於92年8月21日匯款至上訴人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95年30萬元則係龔金蓮於95年11月24日匯款至上訴人華南銀行板新分行帳戶。 ⒊上訴人華南銀行板新分行帳戶之93年1月12日、95年11月22 日、95年11月29日之取款憑條,均係龔鈺琇所填寫。 ⒋上訴人於104年7月17日、105年7月11日分別匯款130萬元、 50萬元至龔金蓮帳戶。 ⒌龔鈺琇曾於102年12月27日匯款80萬元至上訴人帳戶。 ㈡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本息部分: ⒈上訴人與龔鈺琇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惟自105年 2月起分居迄今。 ⒉龔鈺琇以開設美髮店為業。 ⒊被上訴人有於附表所示日期、地點共同外出、用餐等事實。 ⒋就附表編號1至70所示影片及畫面翻拍照片譯文內容,兩造 均不爭執,其中: ⑴就附表編號6、39、64、68即上訴人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所提原證3號光碟編號1、16、37、41號影片、編號52、53即上訴人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光碟編號26、27號影片及編號40即上證4光碟影片之譯文內容 ,如本院108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之勘驗結果。⑵就附表編號1、18、20、47即上訴人106年12月1日民事陳 報狀之附件光碟編號1、17、19、23號影片,上訴人同 意龔鈺琇所提影片譯文內容。 ⑶上開⑴、⑵以外之照片、影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 之譯文內容均不爭執。 五、上訴人主張其以自己之財產清償龔鈺琇積欠龔金蓮之債務180萬元,扣除龔鈺琇前於102年12月27日匯還之80萬元,依民法第179條或312條、第478條規定,請求龔鈺琇償還100萬元本息,及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80萬元本息等情,均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本院判斷如下:㈠關於上訴人請求龔鈺琇返還100萬元部分: ⒈於89至102年間陸續向龔金蓮借款共180萬元,究屬龔鈺琇之個人婚後債務,或其與上訴人之夫妻共同債務? 查上訴人與龔鈺琇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於89至102年間,龔鈺琇陸續向龔金蓮借款共180萬元,即89年30萬元、92年10萬元、93年30萬元、95年30萬元及102年80萬 元,其中92年10萬元係龔金蓮於92年8月21日匯款至上訴 人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95年30萬元則係龔金蓮於95年11月24日匯款至上訴人華南銀行板新分行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⒈、⒉),惟龔鈺琇否認該等 借款係其個人債務,辯稱該等借款係供上訴人與其支應家庭共同開銷等語,並據證人龔金蓮於原審具結證稱:89年到102年間龔鈺琇跟我說家裡要用錢,家裡要買房子,她 要開店作生意等,所以上訴人叫龔鈺琇去跟親戚朋友借款,我的認知是借給上訴人、龔鈺琇夫妻,因為家裡有需要時,上訴人就會叫龔鈺琇來跟我借錢,我一共借了180萬 元給龔鈺琇,有些是給現金,有些是匯款,是匯到上訴人帳戶,因為龔鈺琇說是家裡要用,所以直接匯到上訴人帳戶,上訴人也知道借款的事,後來我自己在104年間需要 用錢,所以跟龔鈺琇要,龔鈺琇說先還我一筆130萬元,105年再還我一筆5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372頁至第377頁),參以上訴人對於龔鈺琇辯稱其前於102年12月27日匯 款80萬元至上訴人帳戶乙節並不爭執,倘如上訴人主張向龔金蓮所借180萬元均為龔鈺琇婚後個人債務,衡情龔鈺 琇於102年12月27日大可直接返還80萬元予龔金蓮,無須 匯款至上訴人帳戶,且於105年2月雙方分居各自理財後,衡情上訴人當無須再為龔鈺琇還款,然由龔鈺琇係先於102年12月27日匯款80萬元至上訴人帳戶,於104年間經龔金蓮向龔鈺琇催討後,上訴人始於104年7月17日匯款130萬 元,及與龔鈺琇分居後之105年7月11日匯款50萬元,且均係匯入龔金蓮帳戶,並佐以上訴人對於龔鈺琇辯稱上訴人請求其返還之金額應扣除該80萬元並不爭執等情觀之,堪認龔鈺琇所辯該等借款係供兩造支應家庭共同開銷而負擔之共同債務乙節,應可採信,且由上訴人依龔鈺琇與龔金蓮之還款約定方式還款,亦足認龔鈺琇與龔金蓮間借款及還款相關約定確為上訴人知悉。是上訴人主張該等借款係龔鈺琇個人債務,核與事實不符,自無足採。 ⒉上訴人主張其以個人財產代龔鈺琇清償龔金蓮180萬元,扣 除龔鈺琇於102年12月27日匯給其之80萬元,依不當得利 及民法第312條、第478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龔鈺琇返還10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①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 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家庭生活費用,於夫妻婚姻關 係存續期間,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夫妻間係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②承上所述,向龔金蓮所借180萬元,應係上訴人與龔鈺琇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支應家庭共同生活開銷而負擔之共同債務,上訴人與龔鈺琇既未以契約約定應如何分擔,則該等為支應家庭共同生活費用而負擔之債務,自亦應依上訴人與龔鈺琇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分擔之,則由上訴人負擔該借款債務100萬元,龔鈺琇負擔80 萬元,及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龔鈺琇經濟能力較優,尚難認上訴人就該等向龔金蓮所借款項較龔鈺琇多負擔20萬元,係龔鈺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且上訴人向龔金蓮清償該借款債務係清償兩造為供家庭生活開銷而負擔之共同債務,並非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非屬民法第312條規定之債務,不得據此向龔鈺琇求 償。是上訴人主張依不當得利及民法第312條、第478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龔鈺琇返還100萬元本息,於法 不合,不能准許。 ㈡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部分: ⒈106年3月29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行為是否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所明定。而婚姻乃 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近年我國司法實務就所謂「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多有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之見解;惟仍需有直接、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始足當之。 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有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無非以被上訴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頻繁出遊、聚餐、牽手逛街、在外用餐時互相餵食及龔鈺琇於深夜或凌晨進入洪慶山住處等,為其論據。被上訴人固不爭執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共同出遊、聚餐及互相開車載送之事實,惟否認有上訴人所指其餘行止,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依上訴人所提錄影光碟影片,雖被上訴人於106年3月29日至同年7月4日期間,有於同年3月29日晚間19時32分許至30日凌晨0時47分許、同年4月3日晚間、同年4月15日晚間、同年4月24日晚間、同年4月26日下午至晚間、同年4月30日晚間至同年5 月1日凌晨4時5分許、同年5月3日晚間、同年5月5日、 同年5月18日晚間、同年5月22日晚間、同年5月24日晚 日至同年5月25日凌晨0時38分許、同年6月7日晚間、同年7月1日晚間及同年7月4日下午,多次見面、用餐、聊天、購物、互相開車接送,其間龔鈺琇曾於106年3月29日晚間23時53分離開餐廳時,以左手搭住洪慶山之右手肘約8秒(見附表編號6),於106年5月24日晚間在海鮮店用餐時洪慶山兩度剝海鮮餵食龔鈺琇(見附表編號48、49),於106年6月7日晚間11時10分許離開餐廳時龔 鈺琇以左手拉住洪慶山右手肘(見附表編號52),及之後走路時龔鈺琇疑似以左手搭住洪慶山右手肘(見附表編號53),然龔鈺琇均僅係片刻搭住洪慶山右手肘,並無持續牽手,且被上訴人用餐席間並無特別親密、曖昧之舉動,並據證人即美髮店員工游宜芬於原審具結證述:洪慶山是美髮店的顧客,會約龔鈺琇及我下班後吃飯,大概都在晚間10點以後;原證三光碟內「2 、00661(完)」檔案當天我有在場;原證三光碟「2 、00676(完)」檔案(按即附表編號28)中勾著洪慶山左手走路的人是我,因為洪慶山當時有點喝醉,我們一起出去吃飯都是龔鈺琇開車,因為我不會開車,洪慶山幾乎每次都會喝酒,所以也不開車,如果他走路沒有很穩,我跟龔鈺琇就會攙扶他;原證三光碟內「17、00000000影片0000000 」檔案(按即附表編號41)當天我也有在場;原證三光碟內「18、00000000影片0000000 」檔案(按即附表編號41)中的地點是我們聚餐會去的地方;我們一起吃飯時,洪慶山會幫我剝蝦殼餵我吃,只要要動手的,洪慶山都會幫我們弄,除非他沒有辦法弄;就我的認知,洪慶山就是來店裡的客人,跟我及龔鈺琇就像朋友一樣很熟。除了洪慶山喝醉時,我有時候也會勾洪慶山的手走路等語(見原審卷第327 頁至第332 頁),足認證人游宜芬於被上訴人用餐時確曾多次在場,且洪慶山對於女性友人均會代為剝蝦並餵食,證人游宜芬亦會與洪慶山勾手、攙扶,尚在相熟友人友好互動之範疇內,尚非屬表達情愛之肢體接觸,或予人特別親暱之感。是依上訴人所舉如附表所示照片及影片,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範圍之行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侵害上訴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云云,無足採信。 ⒉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 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 元本息,有無理由? 承上所述,上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乙節既不足採,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龔 鈺琇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追加依民法第312條、第478條規定為請求部分,亦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任正人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光碟影片提出之出處 光碟編號暨名稱 影片日期時間(民國,下同) 兩造所不爭執之影片內容(見本院卷㈡第84至85頁之108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1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 010533 106年3月29日晚上19點32分 洪慶山騎重型機車至楓髮廊(龔鈺琇所經營之美髮店)拜訪龔鈺琇,隨後洪慶山自行騎重型機車離開楓髮廊。 2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 000000-0分43秒 106年3月29日晚上22點05分 (00:01:27-00:01:36)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停至鹽水雞攤前等候洪慶山。(00:01:37-00:01:46)洪慶山從對向馬路走至龔鈺琇停至鹽水雞攤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隨後並搭乘之。 3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3 000000-0分17秒 106年3月29日晚上22點08分 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載乘洪慶山,2人一同至蝦灘燒烤啤酒屋。 4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4 010542 106年3月29日晚上22點09分 洪慶山先在蝦灘燒烤啤酒屋前下車,等待龔鈺琇。龔鈺琇停好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後,與洪慶山在蝦灘燒烤啤酒屋前會面,2人並一同入店點餐。 5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5 010025 106年3月29日晚上23點01分 被上訴人2人在蝦灘燒烤啤酒屋點餐完後,等待友人。 6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 010027 (影片全長1分11秒) 106年3月29日晚上23點53分 (00:00:00-00:00:05)兩人起身,鏡頭由遠拉近,畫面由模糊變清晰,洪慶山在前龔鈺琇後。(00:00:05-00:00:08)兩人前後往餐廳外行進,分別有向畫面右方(未在鏡頭中之人員)打招呼。(00:00:08-00:00:12)洪慶山走出餐廳,龔鈺琇隨行在後,向畫面左方行走,洪慶山在龔鈺琇左側,兩人並肩前行。(00:00:12-00:00:17)兩人併肩前行,雙手自然擺動。(00:00:17-00:00:21)畫面時間19秒時,龔鈺琇左手向上擺動,抓至洪慶山右手手肘處【圖1】,至畫面時間27秒時放手,兩人貼進前行,無法看清是否有牽手。(00:00:21-00:00:34)兩人併肩貼進繼續前行,往前方白色車輛方向行進,畫面時間27秒,龔鈺琇左手似在掏車鑰匙【圖2】,29秒龔鈺琇往前行走超越洪慶山,往車輛左前駕駛座車門方向行進,洪慶山原地打轉,停等在白色車輛右後車燈前方。(00:00:34-00:01:06)畫面36秒時龔鈺琇打開白色車輛駕駛座車門進入駕駛座,47秒時發動車輛,53秒時打倒車檔,55秒時開始倒車,59秒時洪慶山打開白色車輛右側車門,1分04秒時進入白色車輛。(00:01:06-00:01:11)白色車輛未動,鏡頭拉回。 7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6 010030 106年3月29日晚上23點58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至超商7-11。 8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7 010031 106年3月30日凌晨00點03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至超商7-11後,2人便一起坐在超商7-11座位聊天。 9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8 010032 106年3月30日凌晨00點06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至超商7-11後,2人便一起坐在超商7-11座位聊天。 10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9 010034 106年3月30日凌晨00點47分 被上訴人2人在超商7-11聊天完後,2人一同走出超商7-11,龔鈺琇先發動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洪慶山在旁等候。 11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0 010000 106年4月03日晚上20點44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至熱炒店吃海產。 12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1 010003 106年4月03日晚上22點20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至超商7-11購物。 13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2 010004 106年4月03日晚上23點23分 被上訴人2人在超商7-11購物完後,洪慶山先踏出至超商7-11店外所停放之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旁,後續龔鈺琇跟上,並打開汽車後門放置所購買之物品,而後被上訴人2人並上龔鈺琇所駕駛之汽車。 14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3 010008 106年4月03日晚上22點34分 被上訴人2人帶友人從楓髮廊後門進入。 15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4 000000(0) 106年4月15日晚上22點30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至鄉村海鮮店用餐。 16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5 000000(0) 106年4月15日晚上23點43分 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在鄉村海鮮店外等候洪慶山,洪慶山從店內走出至汽車副駕駛座位乘坐,隨後一同離開鄉村海鮮店。 17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6 00627影片(完) 106年4月24日晚上18點25分 龔鈺琇將楓髮廊關店後,駕駛洪慶山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離開楓髮廊。 18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7 00629影片(完) 106年4月26日下午17點18分 (00:00:00-00:00:21)龔鈺琇駕駛洪慶山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載乘洪慶山一同至得順停車場。(00:00:22-00:01:06)隨後龔鈺琇從駕駛座下車後,打開左後車門,洪慶山則上駕駛座駕駛汽車。 19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8 00631影片(完) 106年4月26日晚上17點18分 (00:00:21-00:00:54)龔鈺琇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停至得順停車場。(00:00:55-00:01:16)龔鈺琇在車上等候洪慶山,隨後洪慶山上副駕駛座,便一同離開得順停車場。 20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19 00634影片(完) 106年4月26日下午17點28分 (00:00-01:11)龔鈺琇行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在路上。(01:12-01:32)龔鈺琇先將汽車停至楓髮廊店外,洪慶山從副駕駛座下車後,左手提2包菜。(01:33-01:42)洪慶山左手提2包菜走入楓髮廊店內。(01:43-02:16)龔鈺琇將汽車停至楓髮廊店外,下車走至副駕駛座拿2瓶類似酒罐之飲品後,走入楓髮廊店內。 21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0 00642影片(完) 106年4月26日晚上17點57分 洪慶山從楓髮廊店內走至店外與店內某人聊天。 22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1 00653影片(完) 106年4月26日晚上21點09分 (00:00:31-00:01:16)洪慶山從楓髮廊店內走至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副駕駛座,上車等候龔鈺琇。(00:00:32-00:02:13)龔鈺琇將楓髮廊關店後,便駕駛汽車與洪慶山一同離開楓髮廊。 23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2 00654影片(完) 106年4月26日晚上22點55分 被上訴人2人將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停駛馬路邊暗處,2人便在車上聊天。 24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 00659(完) 106年4月30日晚上21點06分 (00:00:17-00:00:23)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靠邊停,洪慶山上車。(00:00:30-00:00:41)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在鄉村海鮮店點餐後入座。 25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 00663(完) 106年4月30日晚上21點33分 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點餐並入座後,開始聊天。 26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4 00666(完) 106年4月30日晚上23點46分 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在鄉村海鮮店用餐結束後,洪慶山從鄉村海鮮店走出。 27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5 00672(完) 106年5月1日凌晨1點54分 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在鄉村海鮮店用餐結束後,隨後至音樂餐廳。 28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6 00676(完) 106年5月1日凌晨4點05分 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從音樂餐廳走出並至對向馬路邊。 29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3 00682(完) 106年5月1日凌晨4點21分 看似洪慶山之男子走在路上。 30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7 00711(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1點02分 洪慶山騎摩托車載龔鈺琇至楓髮廊。 31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8 00690(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1點23分 (00:00:05-00:01:05)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停至鹽水雞攤前等候洪慶山。(00:01:06-00:01:19)洪慶山從對向馬路走至龔鈺琇停至鹽水雞攤前之汽車,隨後並搭車一同離開。 32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9 00691(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1點51分 (00:00:00-00:00:41)被上訴人2人從鄉村海鮮店對向走至店內用餐。(00:01:11-00:01:19)被上訴人2人在鄉村海鮮店點餐完,隨後並入座。 33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0 00692(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2點03分 被上訴人2人在鄉村海鮮店用餐。 34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1 00693(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3點05分 被上訴人2人在鄉村海鮮店用餐完後,2人一同走出店外。 35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2 00694(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3點06分 洪慶山在鄉村海鮮店店外等候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接乘,並搭乘之。 36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3 00695(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3點28分 (00:00:00-00:00:15)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至永寧捷運站附近超商7-11,隨後洪慶山下車至該超商購物。(00:02:17-00:02:42)洪慶山從永寧捷運站附近超商7-11購物完,搭乘龔鈺琇所駕駛之汽車一同離開該超商。 37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4 00697(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3點34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在空地車上聊天。 38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5 00703(完) 106年5月3日晚上23點59分 洪慶山從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下車,便離開。 39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6 00710(完) (影片全長6秒) 106年5月5日晚上21點00分 影片全程僅拍攝楓髮廊招牌【圖3】,但無法確定駕駛人、有無乘客及車輛車牌。 40 108年10月28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三)狀 上證4號00000000影片0000000 (影片時間1分40秒至1分59秒) 106年5月5日接續上開原證3編號16 (00:01:40-00:02:04) ⒈畫面顯示從車號0000-00之車輛之後車窗看到車內在畫面47秒時駕駛座右側長髮女性頭部往左下傾斜,52秒時駕駛座右側長髮女性頭部從左下回復到原來的位置【圖12至17】。 ⒉畫面58秒時車內兩人都有將頭部接近,但頭部接近無完全碰在一起,04秒時即分開【圖18至21】。 41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7 00000000影片0000000編號18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18日晚上21點38分 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在崎珍日式燒烤用餐。 42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19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2日晚上21點35分 被上訴人2人與友人在蝦灘燒烤啤酒屋用餐。 43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0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2日晚上22點28分 龔鈺琇先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內等待洪慶山上車,隨後洪慶山搭乘之。 44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4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2日晚上22點36分 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載乘洪慶山至洪慶山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兩戶併成一戶)住處,洪慶山先行下車後,龔鈺琇先將車停放在洪慶山住處停車地下道入口一會,又將車開入洪慶山住處停車地下道內。 45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5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2日晚上22點37分 洪慶山先走至其住處與住處管理員在外談話約31秒後,才入該棟大樓內。 46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2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4日晚上22點21分 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停至鄉村海鮮店對向。 47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3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4日晚上22點27分 洪慶山已在鄉村海鮮店店內用餐。 48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4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4日晚上22點45分 (00:04:24-00:04:27)龔鈺琇與洪慶山同坐,洪慶山並剝海鮮餵食龔鈺琇。 49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5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4日晚上22點45分 (00:02:34-00:02:40)洪慶山再次剝海鮮餵食龔鈺琇。 50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6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5月25日凌晨00點38分 (00:00:00-00:00:41)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載洪慶山至住處。(00:01:42-00:01:50)隨後洪慶山下車進入住家。 51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7 00000000影片0000000 (影片全長9秒) 106年6月7日晚上22點19分 影片全程似在拍攝兩人於海鮮餐廳用餐狀況,惟因門窗隔擋無法看清是否為被上訴人兩人【圖4】。 52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6 00000000影片01 (影片全長為11秒) 106年6月7日晚上11點10分 (00:00:00-00:00:02)兩人出現在畫面,洪慶山在前龔鈺琇在後,向畫面右邊行進。(00:00:02-00:00:06)餐廳門遮擋,鏡頭向右移至餐廳大門。(00:00:06-00:00:11)畫面時間7秒洪慶山、龔鈺琇先出現在大門邊,8秒時龔鈺琇欲下樓梯,左手拉住洪慶山右手手肘【圖7】,10秒時因客人遮擋,兩人已走出畫面。 53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7 00000000影片02 (影片全長為6秒) 106年6月7日晚上11點11分 (00:00:00-00:00:01)洪慶山在龔鈺琇左側,龔鈺琇右手拿物品呈跑步姿勢,兩人並肩向畫面右方行走欲過馬路,行至馬路中央【圖8】。(00:00:01-00:00:02)兩人已穿過中央雙黃線到達對向車道,向右行走,龔鈺琇左手與右手均呈現跑步姿勢,但無法看清龔鈺琇左手是否仍有攙扶洪慶山【圖9】。(00:00:02-00:00:03)兩人維持原姿勢,向畫面右前方行走,但仍舊無法看清龔鈺琇左手是否有攙扶洪慶山【圖10】。(00:00:03-00:00:04)兩人仍維持原姿勢,繼續向畫面右前方行走,已行至畫面最右邊,仍仍舊無法看清龔鈺琇左手是否有攙扶洪慶山,依圖11,畫面中,洪慶山的右手是彎曲,而左手揮動至身體後方。(00:00:04-00:00:05)畫面時間5秒時兩人已走出畫面。 54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8 0050(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12分 被上訴人在紅庄啤酒屋用餐。 55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29 0051(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27分 被上訴人2人在紅庄啤酒屋用餐完後,洪慶山搭乘龔鈺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一同離開紅庄啤酒屋。 56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0 0052(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29分 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至學府路一段附近超商全家,被上訴人2人一同下車至該超商購物。 57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1 0053(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30分 龔鈺琇先至該超商櫃臺結帳,仍在店內等待洪慶山。 58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2 0054(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32分 洪慶山仍在該超商選購。 59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3 0055(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33分 被上訴人2人在學府路一段附近超商全家購物後,一同走出店外,搭乘龔鈺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離開該超商。 60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4 0056(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2點42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在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內閒聊數分鐘後,駕駛該車至豆花甜品路上。 61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5 0057(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3點12分 被上訴人2人抵達豆花甜品,洪慶山先下車至店內點餐,隨後龔鈺琇跟上。 62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6 0059(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3點15分 被上訴人2人在豆花甜品點餐後,洪慶山提著外帶,搭車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離開豆花甜品。 63 106年12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件 編號28 0060(完) 106年7月1日晚上23點20分 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載乘洪慶山至洪慶山位於新北市○○區0段000○000號(兩戶併成一戶)住處,隨後洪慶山下車走向社區。洪慶山下車走入社區前,還不停張望龔鈺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洪慶山進入社區門口後,龔鈺琇便駕車離開。 64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7 00000000影片0000000 (影片全長為38秒) 106年7月4日下午13點33分 影片全程是在跟監車輛往後往前跟拍9375-Y C號碼白色車輛到道路上行駛,無法看清車上是否為被上訴人兩人【圖5】。 65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8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7月4日下午14點10分 龔鈺琇從某店走出,搭乘洪慶山所駕駛平常由龔鈺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一同離開。 66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39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7月4日下午15點03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在阿默蛋糕店內選購蛋糕。 67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40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7月4日下午15點03分 被上訴人2人一同在阿默蛋糕店內購買蛋糕後,一同走出店外,龔鈺琇右手拿傘幫洪慶山撐傘,洪慶山右手提蛋糕。 68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41 00000000影片0000000(影片全長為37秒) 106年7月4日下午15點04分 (00:00:00-00:00:07)洪慶山在龔鈺琇左方並肩走在人行道上,向畫面左方行走,龔鈺琇獨自撐傘。(00:00:07-00:00:11)兩人並肩前行,洪慶山略在龔鈺琇前方,右手提兩袋物品。(00:00:11-00:00:17)兩人同方向行走,洪慶山走在龔鈺琇前方四至五步【圖6】。(00:00:17-00:00:35)畫面時間27秒,龔鈺琇由後方走至洪慶山左前方,雙方距離四至五步。(00:00:35-00:00:37)路邊車輛擋住,兩人不在畫面中,自始至終兩人無互動交集。 69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42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7月4日下午15點13分 被上訴人2人離開阿默蛋糕後,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載乘洪慶山至洪慶山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兩戶併成一戶)住處停車地下道入口,洪慶山下車後,打開後車門拿購買之辦手禮。 70 106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狀原證3 編號43 00000000影片0000000 106年7月4日下午15點14分 洪慶山幫龔鈺琇指揮倒車後,龔鈺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離開,洪慶山拿著購買之伴手禮進入自家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