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691號上 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賓 被 上訴 人 王維宏 江謝鎮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全球公司)為伊之競爭對手即訴外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被上訴人王維宏、江謝鎮同(除單獨表示外,下合稱王維宏等2 人)則分別為信義全球公司顧問發展部部門主管兼媒體發言人、代理二部專案襄理。詎王維宏於民國107 年5月2日下午10時59分在其個人臉書專頁以本人名義,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並設定為朋友可瀏覽;另江謝鎮同於107年5月3 日在不明人士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成立名為「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下稱系爭臉書專頁)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公開留言欄,以暱稱Chen Tung Chiang Hsieh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 除另有標示外,與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合稱系爭貼文),未經查證即發表系爭貼文指摘系爭臉書專頁係伊指使員工成立管理,並暗喻伊不循正軌、唯利是圖及非法資遣員工,足使閱覽者產生伊使用不正手段從事不公平競爭,並抹黑、打擊競爭對手等負面評價,減損伊之名譽;且王維宏等2 人均為信義全球公司之高階管理人,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信義全球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就王維宏等2 人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 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第33條等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半版(黑字體16號字)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下稱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 日,並以至少半頁篇幅刊登於信義全球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sinyiglobal. 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 個月,信義全球公司應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日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王維宏係表達發現臉書演算法之計算結果,顯示系爭臉書專頁與「永慶幸福同學會」專頁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具一定程度之共通性,並未指摘上訴人設立系爭臉書專頁;上訴人經媒體披露無預警資遣、逼退員工等情,江謝鎮同基於客觀事實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所發表適當評論,僅表達黑心信義專頁的「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之意見,指涉對象亦非上訴人;系爭貼文未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且王維宏等2 人均係以個人名義、未揭露任職公司資訊,於下班後在非上班地點發表系爭貼文,客觀上與執行信義全球公司業務或競爭目的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半版(黑字體16號字)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 日,並以至少半頁篇幅刊登於信義全球公司網站(網址:http ://www .sinyiglobal .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 個月。㈢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應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 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194 至195頁): ㈠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為訴外人信義房屋公司(108年6月14日核准公司變更名稱)轉投資新臺幣5000萬元且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㈡臉書有「黑心信義」專頁存在。 ㈢被上訴人王維宏為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顧問發展部部門主管兼任發言人,擷取「黑心信義」專頁頁面,於107 年5月2日晚間10時59分於個人臉書專頁,張貼附表編號1 貼文(做此專頁的人反串的很用心,但臉書的演算法還是出賣了你,哈哈),並在該擷取頁面右側「相關的粉絲專頁」項下,圈選「永慶幸福同學會」並註記「秒懂」等語,貼文內容設定為朋友可瀏覽。 ㈣被上訴人江謝鎮同係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代理二部專案襄理,於107 年5月3日在「黑心信義」專頁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留言攔,以暱稱Chen Tung ChiangHsieh名義張貼附表編號2貼文(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硬要組一個黑心信義,勸小編趕快離開這家公司,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公司覺得你沒利用價值時就把你fire)。 五、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被上訴人王維宏張貼附表編號1 貼文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㈡被上訴人江謝鎮同張貼附表編號2 貼文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㈢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應否就被上訴人王維宏、江謝鎮同所為系爭貼文依民法第188 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4、30、33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㈣若為肯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原狀是否適當?並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在新聞紙刊登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有無理由? 六、茲就兩造之爭點,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被上訴人王維宏張貼附表編號1 貼文並未指摘上訴人設立系爭臉書專頁,亦未貶損其名譽,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又網路使用者在社群媒體設立個人專屬網頁,其設立原始意圖通常在藉此管道傳播個人信仰之價值立場,並透過社群媒體獨特運算機制,及閱覽者自身之選擇,使閱覽者更容易接觸到與自己意識形態相近,或價值觀相符之同質性言論環境。如網路使用者已限制特定人始能瀏覽其個人專屬網頁,應賦予其較大之言論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觀點,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⒉上訴人主張王維宏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與事實不符,誣指系爭臉書專頁由其指使員工以幸福同學會角色所成立並管理等語,為王維宏所否認,且該貼文內容:「做此專頁的人反串的很用心,但臉書的演算法還是出賣了你,哈哈」、王維宏圈選「永慶幸福同學會」,並註記「秒懂」等詞(見原審卷第47頁),固可認為係事實陳述,但並無指摘上訴人為系爭臉書專頁之經營者或指使員工成立管理系爭臉書專頁之情事。上訴人雖以王維宏圈選之「永慶幸福同學會」,標示伊公司註冊長期使用之商標圖樣,閱讀者可認知「永慶幸福同學會」粉絲專頁係伊公司成立之粉絲專頁等語。惟:該貼文僅係王維宏抒發一己見解,表達其發現依臉書演算法計算結果,顯示系爭臉書專頁與「永慶幸福同學會」粉絲專頁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具一定程度之共通性,縱使「永慶幸福同學會」粉絲專頁係上訴人成立之粉絲專頁屬實,究仍無從與上訴人官方網站等同視之,在客觀上仍無足推認該貼文有何指摘或隱喻上訴人指使員工以幸福同學會角色成立並管理系爭臉書專頁。遑論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至特定人對於社會或他人就其人格價值之評價的主觀感受或反應,對於自己所具有之名譽感情(主觀名譽),常因牽涉個人主觀而有相當差異,倘對其個人社會上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認為有侵害名譽可言。上訴人未舉證社會上對系爭臉書專頁經營者或其所載內容均係不正競爭手段抹黑之貶抑評價,尚難認該貼文客觀上有何貶損其名譽之情。則王維宏抗辯:該貼文未指摘上訴人設立系爭臉書專頁,亦無影響其社會評價等語,即非無憑。 ⒊又臉書為網際網路社群媒體平台,利用該平台設立個人網頁者,其原始意圖往往在藉此管道傳播個人信仰之價值立場或分享其生活經驗,亦即透過同為臉書使用者(下稱臉友)自身之選擇(以加入好友方式),以及臉書軟體獨有的運算機制,使臉友更容易接觸到與自己意識形態相近,或價值觀相符的資訊等同質的言論環境,臉友亦在此等認知下在臉書個人網頁上進行互動,更容易與臉書上發布之言論保持距離,而仍保有自己之評價自由,自應容忍於其上更為浮誇,甚或部分失真的言論內容。本件王維宏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係發表於個人臉書網頁,僅在根據自身實際使用經驗,發現臉書會在特定粉絲專頁之「相關粉絲專頁」推薦名單,顯示某一與經營者或使用者之網路活動具有一定關連性之其他粉絲專頁名稱之演算法運作機制,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表達系爭臉書專頁與「永慶幸福同學會」粉絲專頁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具一定程度共通性;且王維宏已在其個人網頁就該貼文設定僅限朋友閱覽,閱覽者大部分均與王維宏處於同溫層之臉友交流,就該貼文形成過程,乃依其客觀上使用臉書經驗,並以主觀排除其他與系爭臉書專頁相關的粉絲專頁,諸如:實價登錄、Nita Lin為系爭臉書專頁經營者之可能(見原審卷第47頁),為其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瀏覽王維宏臉書個人網頁者亦應有此認知,則其更應受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縱令上訴人事後自行試驗結果與王維宏依其實際經驗所為貼文內容未盡相符,仍難謂王維宏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上訴人執此主張王維宏所為貼文未盡查證義務云云,亦無足採。 ⒋準此,上訴人主張王維宏張貼附表編號1 貼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洵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江謝鎮同張貼附表編號2 貼文,並不構成損害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 ⒈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江謝鎮同發表如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陳述:「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硬要組一個黑心信義…」等語,係針對系爭臉書專頁小編在關於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項下公開貼文及再貼文所為回應。觀諸該標題項下小編貼文及再貼文內容:「…所有曾經透過信義房屋買賣房子的消費者…你若感覺權益受損,房子賣太便宜,或是買得太貴,你都可依法請信義房屋負起責任…」、「首先再度澄清,我們跟信義沒有任何房屋買賣糾紛。本社群的目標,在實現房屋交易的轉型正義…除非信義…道歉,並且負起…責任…否則,房屋的交易不可能真正公平…歡迎繼續給我們指教」等語(見原審卷第45、46頁),足見系爭臉書專頁小編雖以公正第三者立場自居,訴諸所有透過信義房屋公司買賣房屋之消費者,要求該公司對買賣價格不合理之事道歉並負起責任,但該小編既非遭信義房屋公司以不合理買賣價格對待之消費者,顯然系爭臉書專頁係由特定人士或組織團體基於特定目的而成立;參以上訴人經營之「永慶房屋」品牌體系與信義房屋公司經營之「信義房屋」品牌體系,均係國內房地產買賣知名品牌,兩者具競爭關係等情,為上訴人所自承(見原審卷第12至13頁)。抑且新聞媒體曾報導上訴人透過「好房網」對信義房屋公司提出攻訐等資訊,經信義房屋公司委託律師對好房網提出告訴,及上訴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均列名好房網主要經營團隊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房公司)董事,另上訴人官方網站列載2009年創建HouseFun平台等情,各有TVBS新聞網報導、維基百科網頁資料、中時電子報107年2月13日報導、上訴人公司及好房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永慶房仲網可考(見原審卷第177至179、183至185、190 、302至305、307至308頁),則江謝鎮同根據上情,指摘系爭臉書專頁小編行徑無異等同前揭新聞報導般之行為,因認系爭臉書專頁之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雖不能證明所述為真正,但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非憑空刻意虛捏事實。 ⒊又江謝鎮同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公司覺得你沒利用價值時就把你fire…」等語,該貼文內容指涉對象,應係江謝鎮同回應該小編在系爭臉書專頁發表之文章,認為該小編在「這家公司…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公司覺得沒利用價值時就會被「fire(辭退)」,核係對該小編現在處境及未來前景所為意見表達,不能當然即謂該小編所學會之「旁門左道」係上訴人所指導或教授者,「沒賺到錢」即因上訴人苛扣所致,被「fire」則為上訴人忽視該小編勞動價值而將其辭退,尚難執此遽謂上訴人之名譽在社會上評價有何受到貶損。遑論新聞媒體曾報導上訴人遭爆培植「好房網」惡意攻訐信義房屋公司,另涉嫌派遣商業間諜等至信義房屋公司任職,且被爆「減薪逼退員工」之不當解僱行為等情,各有中時電子報107 年2 月13日、TVBS及自由時報97年7 月30日新聞報導、蘋果日報103年11月8日報導可稽(見原審卷第190、199至201、220至222、301頁);上訴人與其前員工孫志仁間確有勞資糾紛等訴訟事件繫屬法院,亦據被上訴人提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佐憑(見原審卷第202至219頁),凡此事實均涉及公共利益,江謝鎮同復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則其本於上開事實認知,以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回應系爭臉書專頁該小編之貼文,應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得阻卻違法。又江謝鎮同於107年5月3日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時,上開新聞報導在客觀上均已存在而處於網路使用者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不因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後始列印提供法院參酌,遽謂江謝鎮同係事後擷取所得資訊片段,任意結合未能確定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上訴人空言否認上開新聞報導內容可憑性,且上開報導均係事後列印,因認江謝鎮同係事後蒐集資料偽稱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貼聞之依據,均無可採。 ⒋準此,上訴人主張江謝鎮同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亦無足取。 ㈢本件王維宏等2 人為系爭貼文,均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不能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且渠等所為系爭貼文內容均未揭露任職公司資訊,則王維宏等2 人基於個人使用臉書習慣以自己名義發表系爭貼文,客觀上難以認定與執行信義全球公司之職務有關。上訴人進而主張信義全球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王維宏等2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不足採。又王維宏等2 人系爭貼文內容,既非執行信義全球公司職務行為,自不足認系爭貼文係屬信義全球公司之行為,核系爭貼文內容,亦無以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上訴人營業信譽之情事,則上訴人主張信義全球公司應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第3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信義全球公司刊登道歉啟事,並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日,均非有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 項、第188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第33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半版(黑字體16號字)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 日,並以至少半頁篇幅刊登於信義全球公司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 個月;信義全球公司應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 日,非屬正當,均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永訓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 編號 │ 貼文者 │ 貼文全部內容 │上訴人主張侵權│原審卷│ │ │ │ │行為內容 │頁次 │ ├─┬─┼────┼─────────┼───────┼───┤ │⒈│⑴│被上訴人│在擷取之「黑心信義│「做此專頁的人│第47頁│ │ │ │王維宏 │」專頁頁面上方,貼│反串的很用心,│ │ │ │ │ │文「做此專頁的人反│但臉書的演算法│ │ │ │ │ │串的很用心,但臉書│還是出賣了你,│ │ │ │ │ │的演算法還是出賣了│哈哈」 │ │ │ │ │ │你,哈哈」 │ │ │ │ ├─┤ ├─────────┼───────┤ │ │ │ │ │在上開「黑心信義」│圈選「永慶幸福│ │ │ │⑵│ │專頁頁面右側之相關│同學會」,並註│ │ │ │ │ │的粉絲專頁中,圈選│記「秒懂」 │ │ │ │ │ │「永慶幸福同學會」│ │ │ │ │ │ │,並註記「秒懂」 │ │ │ ├─┼─┼────┼─────────┼───────┼───┤ │⒉│⑴│被上訴人│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小編根本是永慶│第46頁│ │ │ │江謝鎮同│工,不甘有黑心黃領│的員工..硬要組│ │ │ │ │ │帶,硬要組一個黑心│一個黑心信義..│ │ │ │ │ │信義,真的是很無聊│ │ │ │ ├─┤ │的舉動,勸小編趕快├───────┤ │ │ │ │ │離開這家公司,待久│..待久了只學會│ │ │ │⑵│ │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一些旁門左道,│ │ │ │ │ │道,又沒賺到錢,公│又沒賺到錢,公│ │ │ │ │ │司覺得你沒利用價值│司覺得你沒利用│ │ │ │ │ │時就把你fire,聽聽│價值時就把你 │ │ │ │ │ │老人言,不要到時悔│fire.. │ │ │ │ │ │不當初! │ │ │ └─┴─┴────┴─────────┴───────┴───┘ 附件: ┌───────────────────────────┐ │道歉啟事: │ │道歉人於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黑心信義‧還我錢來」│ │粉絲專業貼文下方留言,不實影射該專頁係永慶房屋仲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永慶房屋)所設立與操控,並於留言中為貶損│ │永慶房屋信譽之不實言論,致損害永慶房屋之名譽權,謹此公│ │開向永慶房屋為深切誠摯之道歉,以回復永慶房屋之名譽,並│ │切結承諾爾後絕不會再有相同或類似行為。 │ │道歉人 │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體發言人王維宏 │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襄理江謝鎮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