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郭豐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令岳(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佳萍 郭令澤 郭登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5所示郭澤華等43人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 訴 人 李水欽(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余鳳嬌(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郁涵(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諺(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林溢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勳(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妙惠(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瑜(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晨睿(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祐賢(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及 郭秋林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連元龍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上 訴 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何金棋 陳雪秋(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何宜珊(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盧素美 何黎民 何宜璋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訴訟人) 李志祥(即郭汶洸遺產管理人) 林溪埤(即林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亦湘(即林溪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育銓 郭育菁 郭子滄 郭書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被 上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宜龍為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民法第15條、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何宜珊因智能不足,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年10月1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5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監護人 為何宜龍,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四第89-91頁之該裁 定正本)。依上開說明,何宜龍即為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惟未據其聲明承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