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郭豐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令岳(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佳萍 郭令澤 郭登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5所示郭澤華等43人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 訴 人 李水欽(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余鳳嬌(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郁涵(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諺(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林溢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勳(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妙惠(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瑜(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晨睿(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祐賢(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及 郭秋林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連元龍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上 訴 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何金棋 陳雪秋(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何宜珊(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盧素美 何黎民 何宜璋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訴訟人) 李志祥(即郭汶洸遺產管理人) 林溪埤(即林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亦湘(即林溪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育銓 郭育菁 郭子滄 郭書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被 上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原判決附表二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編號66、姓名「李水欽」,誤繕為「李永欽」,均應予更正。又原判決附表一「裁判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分子」欄總合為873,604,超過分母873,600,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另原判決附表一既經更正,依原判決附表六相關計算式二、「補償金計算式」計算所得之原判決附表二,亦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三、爰由本院依職權及依上訴人郭豐民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