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35號上 訴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潔 被 上訴人 康鄭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民國(下同)108年2月15日107年度訴 字第200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687元,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上訴人固曾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8年5月2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卷宗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