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瀞儷、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銘陽、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道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張瀞儷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複 代理 人 段陶喻律師 被 上訴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