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瀞儷、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銘陽、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道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張瀞儷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複 代理 人 段陶喻律師 被 上訴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數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