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曾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許璋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陳曾姍 訴 訟 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許璋瑤(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 訟 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出臺北市○○區○○街0號10樓之9租 屋處之面積,並陳明其未請求不能工作損失,如何能對被上訴人主張抵充;被上訴人應提出臺北市○○區○○街0號附近或臺北101大 樓附近,於民國104年、105年、106年、107年間,有電梯或1樓 ,且有無障礙設施之房屋(1房)租金行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