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國淞、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洪國淞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郁姝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