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沂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阮嘉湘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