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宇工程有限公司、鄭警源、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宗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高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被 上訴 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宗鵬 訴訟代理人 蔡湘志 陳賢義 孫守義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舒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