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09號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