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85號抗 告 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相 對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玉龍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何又仁變更為趙玉龍,業據相對人提出第20屆管理委員會臨時集會會議紀錄、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函文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01至109頁),趙玉龍聲明承受程序(本院卷第97至9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