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昌達、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謝志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達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國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